(2015)呼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魏锦秋申请执行张兆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锦秋,张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82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魏锦秋,,女,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兆坤,,男,1963年12月3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锦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兆坤在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公积金账户存款50,000.0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本院(2015)呼兰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呼兰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良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