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478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自编科尔路2号7栋三层。法定代表人何仕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巫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