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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德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陈德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84号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骆燕芬。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庆,1974年8月23日,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涂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