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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周宝红、成瑞刚、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宝红,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成瑞刚,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城建局工作人员。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周宝红、成瑞刚、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宝红所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周宝红仍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宝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行的存款2627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