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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559号原告宁某某。委托代理人肖丽丽,东港市龙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甲。被告宁某乙。被告宁某丙。被告宁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