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559号原告宁某某。委托代理人肖丽丽,东港市龙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甲。被告宁某乙。被告宁某丙。被告宁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