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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宝来与王雷、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刘宝来。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被告王晓霞。刘宝来与王雷、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来诉称,原告与被告王雷2014年6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郭庆营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利率为年息1分5厘,按年结息。之后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及2.6万元,总计借款26.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未提交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雷于2014年6月1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利率为年息1分5厘。之后被告又于2014你7月15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2.6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被告签字的借款协议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自动转款凭证5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一份、原告之妻与被告王雷录音光盘及录音笔录各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款协议一份,原告打款证明银行转款凭证及银行回单六份,与被告通话录音一份,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应有二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6000元及利息(按协议约定支付自2014年6月10日至实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清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