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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隆豪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隆豪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797号原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女,原告公司法务。被告:北京隆豪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隆豪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隆豪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就租赁合同发生争议选择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应移送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不认可被告主张的曾就争议由北京仲裁委会裁决达成一致意见的陈述,被告对其主张亦未举证,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过变更。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前街1号,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隆豪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