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金辉与曾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辉,曾荣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林金辉,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荣木,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金辉与被告曾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林金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