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30号原告:谢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陆福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