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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30号原告:谢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陆福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