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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覃玉东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东,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29号原告覃玉东,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288-0。代表人万利,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唐斌,男,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瓦窑沟81号3-1。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玉东与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玉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玉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玉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