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窦宝峰与天津市雅明商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宝峰,天津市雅明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窦宝峰。被执行人天津市雅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曹红梅,该公司会计。申请执行人窦宝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雅明商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