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栖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董宝桥。被执行人董永礼。被执行人董传海。本院在执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与董宝桥、董永礼、董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5)开民三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