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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潮门晚与汪雪原、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门晚,汪雪原,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潮门晚,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雪原,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晨,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雪原、陈晨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