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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康茂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康茂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笳鑫。委托代理人王波,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康茂林,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茂林修理合同纠纷中,原告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流县加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红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