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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洪茹与天津市真唐足底保健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茹,天津市真唐足底保健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56号原告郑洪茹,无职业。被告天津市真唐足底保健服务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与红旗南路交口凌奥商业街B段。负责人左志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英双,该公司大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茹与被告天津市真唐足底保健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郑洪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