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庞祥付、冯本泉仲裁程序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庞祥付。被执行人:冯本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49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祥付、冯本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禹城市,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祥付、冯本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