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丽平诉高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源商初字第496号原告王丽平,女,汉族,住肇源县。被告高继成,男,汉族,现住肇源县。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宇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8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6月6日。但是到期之后,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800元。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定期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继成欠原告王丽平借款本金15800元,于2015年9月19日前一次性清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滕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