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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海珍与范红学、方肖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海珍,范红学,方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7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珍。被执行人范红学。被执行人方肖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珍与被执行人范红学、方肖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红学、方肖燕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