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睿珂与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王睿珂,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37号。法定代表人曾雄,台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睿珂诉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睿珂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睿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睿珂撤回对长沙市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睿珂承担。审 判 员 蔡 杰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