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赛月与徐文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赛月,徐文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黄赛月,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申请人徐文定,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人黄赛月要求宣告徐文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赛月诉称,其与徐文定系夫妻关系,徐文定系福安市裕昌轮船有限公司“荣兴××6”船员。2013年3月29日“荣兴××6”船舶在深圳黄田附近海域作业,在凌晨4点50分左右,被申请人意外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至今仍未找到被申请人遗体。现被申请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特提出请求宣告徐文定为失踪。经查,徐文定,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下港街下港路x号,系申请人黄赛月之夫。2013年3月29日“荣兴××6”船舶在深圳黄田附近海域作业,在凌晨4点50分左右,被申请人徐文定意外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至今杳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黄赛月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劳动合同、工资表、深圳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报警回执、深圳海事局报告、福安市赛岐镇下港街居民委员会证明、福安市公安局赛岐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徐文定下落不明已超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徐文定仍下落不明,其失踪事实可以确认。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文定失踪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文定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瑶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