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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建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关于马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撤销本院(2010)吴江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2010)吴江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告马某某应给付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偿付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以本金100万元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两项合计后,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针对依据(2010)吴江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某某就已被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6050元,执行费12561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位于同里镇环湖西路188号江南水乡满庭芳31幢3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两年,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关于本案纠纷,被执行人蔡某某另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号为(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578号,现该案正在审理中。综上,本院对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房屋暂不处置。除此,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2014)吴江商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2010)吴江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财产查控回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材料、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蔡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纠纷解决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