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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执民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2201号原告周建忠与被告郑攀、贺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09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忠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攀、贺竹娟支付执行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50000元。现查明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22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忠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杨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