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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凤,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