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凤,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