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甄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甄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甄晓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甄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