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甄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甄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甄晓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甄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