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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乌某某诉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乌某某,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伊旗札萨克镇。被告特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乌审旗图克镇图。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