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乌某某诉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乌某某,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伊旗札萨克镇。被告特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乌审旗图克镇图。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