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王胜。被申请执行人沈三,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黄彩红,农民。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随高计生征字(2014)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随高计生征字(2014)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随高计生征字(2014)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随高计生征字(2014)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沈三、黄彩红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0780元,从2014年11月29日起每月按2‰计算滞纳金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周红斌审判员张运平审判员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