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13号原告:蒋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4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