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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13号原告:蒋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4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