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进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进雨,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进雨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进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进雨伙同同案人“梅坤”(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畅林社区原生态公园大众舞厅,偷走被害人何某某舞厅内人民币800元和1条硬盒红七匹狼香烟。经鉴定,被盗的1条红七匹狼香烟价值人民币130元。2.2015年3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进雨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澄瀛村坑柄88号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砸坏被害人黄某某的闽BCC9**小车右后侧车窗玻璃,偷走车内1部白色苹果牌5C手机、1个剃须刀和人民币10元。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砸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85元,剃须刀价值无法鉴定。3.2015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进雨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石兴街武夷海鲜楼附近小巷,使用螺丝刀砸坏被害人邹某某的闽BW83**小车右后侧车窗玻璃,偷走车内1个玉石摆件。现被盗玉石摆件已被追回。经鉴定,被盗的玉石摆件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砸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30元。4.2015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进雨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沟边和东路643号附近,使用螺丝刀砸坏被害人黄某甲的闽BW03**小车右后侧车窗玻璃,偷走车内1条芙蓉王香烟和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盗的1条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30元,被砸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4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许进雨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成龙网吧内被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进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进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进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邹某某的陈述,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鉴)字(2015)97号《关于香烟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荔价(鉴)字(2015)108号《关于一条七匹狼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漳州市看守所证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1)芗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进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20元,数额较大,且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55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进雨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许进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进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进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进雨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元,分别返还被害人何正琼九百三十元;返还被害人黄志勇十元;返还被害人黄智灿二百八十元;三、责令被告人许进雨赔偿各被害人车辆损失费五百五十五元,分别赔偿被害人黄志勇一百八十五元;赔偿被害人邹金明二百三十元;赔偿被害人黄智灿一百四十元;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田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宇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