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凉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达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达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玉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达某与其妻子侯某某(证据不足不起诉)预谋后隐瞒真相,虚构系兄妹关系,达某化名“侯延斌”将侯某某介绍给被害人李某某谈对象为名,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以侯某某奶奶住院交住院费为由,骗得李某某30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达某在其妻子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侯某某手机和网络名称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时,以侯某某奶奶住院交住院费为由,骗得李某某2400元。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达某再次利用其妻侯某某的手机和网络名称与李某某聊天,以侯某某奶奶办理出院手续交住院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综上,被告人达某诈骗作案3起,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9400元。案发后,达某家属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由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借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达某能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赔赃款,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