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何光毅与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毅,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何光毅。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法定代表人项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光毅与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光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光毅支付112205.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何光毅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13788.38元(含执行费15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露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