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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小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谢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小会。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小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等。案外人目前在履行还贷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谢小会的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加之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