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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邓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淑妹,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淑妹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其丈夫已过世,尚有两孩子需抚养,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淑妹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除发现另案被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路宝娘路汇贤山庄2幢405室房房产(产权证:漳房字第201103308,建筑面积94.23平方米,属唯一一套房子,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外,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