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被执行人王洪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王洪。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28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三项的确认:1、由被执行人王洪偿还原告李建军借款本金60万元,订定于21014年11月28日前付款20万元,2015年2月18日前付款10万元,余欠本金3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2、如被执行人王洪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王洪按每月2%计算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28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三项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