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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与董建军、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董建军,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住所地赤水市葫市镇小关子。经营者江利,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王知贵,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员工,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董建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刘鑫,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原告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以下简称“洁利水洗店”)与被告董建军、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利水洗店的委托代理人王知贵,被告董建军、御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洁利水洗店诉称:2014年被告董建军因经营御庭公司需要干洗服务,于是找到原告为其提供干洗服务。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从2014年4月起一直为被告提供干洗服务。后因被告无钱支付干洗费用,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原告书写3,880.00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干洗费3,800.00元。被告董建军、御庭公司辩称:1、原告为我司提供干洗服务是事实;2、我司尚欠原告干洗费用属实,但需要给予一定的付款时间;3、我司尚欠的干洗费用应由公司偿还,与董建军个人无关;4、虽然原告于2015年7月有几天未能提供干洗服务造成了我司损失,但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洁利水洗店从2014年4月起为御庭公司提供干洗服务。董建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洁利水洗店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加盖有御庭公司的印章。该欠条载明:“今欠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洗洁款3,880.00元,大写叁仟捌佰捌拾圆整。欠款人:董建军,2015年7月13日。”此后,被告董建军、御庭公司均未给付原告洁利水洗店上述洗洁款。原告洁利水洗店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7月29日,原告洁利水洗店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董建军、御庭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干洗费3,880.00元。另查明:董建军系御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欠条中的3,880.00元系2015年7月1日至7月11日产生的干洗费。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只要求被告御庭公司支付干洗费3,8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服务合同,即服务提供者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服务接受者提出的要求进行一定的服务,服务接受者接受服务,并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约定的报酬,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御庭公司在洁利水洗店接受干洗服务,计欠洁利水洗店干洗费3,8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之规定,被告御庭公司应承担支付欠原告洁利水洗店干洗费3,880.00元的义务。另董建军作为被告御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就是被告御庭公司的行为。故对原告只要求被告御庭公司支付干洗费3,8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董建军承担责任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干洗费3,880.00元。二、驳回原告赤水市葫市镇洁利水洗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赤水市御庭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以在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游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桃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