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檀宇强与檀文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宇强,檀文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5号原告檀宇强。法定代理人卞旺波。委托代理人檀耀明。被告檀文旗。委托代理人雀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檀宇强诉被告檀文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檀宇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檀宇强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