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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檀宇强与檀文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宇强,檀文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5号原告檀宇强。法定代理人卞旺波。委托代理人檀耀明。被告檀文旗。委托代理人雀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檀宇强诉被告檀文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檀宇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檀宇强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