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东莞逢利电子有限公司与芜湖宇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逢利电子有限公司,芜湖宇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逢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薛弘彦,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宇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喻辉,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东莞逢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宇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鸠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