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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11号原告王某甲。系立遗嘱人王金树(已故)的女儿。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系立遗嘱人王金树(已故)的孙子。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