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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山建筑材料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山建筑材料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三O一国道八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殿祥,职务总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山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巴尔虎西路726号。经营者王江顺,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山建筑材料厂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回志刚,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山建筑材料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