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x、赵x栋与胡x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赵x栋,胡x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张x,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赵x栋,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胡x丽,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赵x栋诉被告胡x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赵x栋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赵x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x、赵x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