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梅珍、XX阳、XX星诉李忠心、王俊花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高梅珍,女,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号*座***室,身份证号码:1426031970********。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阳,女,汉族,1999年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号*座***室,身份证号码:1410821999********。法定代理人高梅珍,系XX阳母亲。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星,女,2002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号*座***室,身份证号码:1410822002********。法定代理人高梅珍,系XX阳母亲。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心,男,汉族,住遵义市贵阳路高原小区*栋。被告王俊花,女,汉族,住遵义市贵阳路高原小区*栋。第三人王敏强,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遵义市贵阳路高原小区*栋***号。第三人王淑颖,女,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号*座***室,身份证号码:1410821991********。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梅珍、XX阳、XX星诉被告李忠心、王俊花、第三人王敏强、王淑颖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梅珍、XX阳、XX星于2015年8月1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高梅珍、XX阳、XX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依法减半收取762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3810元,由原告高梅珍、XX阳、XX星承担3810元。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