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