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