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成山1与李泓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成山,李泓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60-4号申请人许成山,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李泓澎,男,现住延吉市。申请人许成山与被申请人李泓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泓澎驾驶的登记在李友名下的越野车一台,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泓澎驾驶的登记在李友名下的越野车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许成山提供的担保物李明哲名下的住宅房屋的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