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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1号原告:彭某,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邹某,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符广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