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230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鞍山市千山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国,辽宁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鞍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申请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亚东审 判 员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