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尚增与郭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831-1号申请执行尚增,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存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尚增与郭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尚增与被执行人郭存柱互负给付义务,经俩方抵消被执行人郭存柱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尚增给付执行款6536.3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6586.33元,被执行人郭存柱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存柱银行存款6586.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