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祖林、张登美与黄代彬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林,张登美,黄代彬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034号原告黄祖林,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张登美,女,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刘川、魏俊,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代彬,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林、张登美与被告黄代彬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林、张登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祖林、张登美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林、张登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祖林、张登美负担。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韵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