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建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5号罪犯郭建峰,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介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建峰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郭建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服刑改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任务,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改造累计分226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峰自入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2014年9月、2014年10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