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2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孙志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孙志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432-1号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贤卓,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珊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希翠,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红,女,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孙志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赵忆泉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