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兆武、夏克来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被告:夏兆武。被告:夏克来。被告:方广禹。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兆武、夏克来、方广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夏兆武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2933.6元(其中本金15897.41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产生的利息3162.16元、滞纳金3814.03元、其他费用60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夏克来、方广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兆武、夏克来及方广禹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8月10日,被告夏兆武向原告申领大唐贷记卡,信用额度30000元。同日,被告夏克来与原告签订了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夏兆武在100000元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此额度10%的超限额度为最高信用额度内使用大唐信用卡发所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1年9月6日,被告夏兆武领取了上述信用卡。2014年1月26日,被告方广禹与原告签订了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夏兆武在50000元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此额度10%的超限额度为最高信用额度内使用大唐信用卡发所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夏兆武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5897.41元、利息3162.16元、滞纳金3814.03元、费用60元,被告夏克来、方广禹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兆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5897.41元、利息3162.16元、滞纳金3814.03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夏克来、方广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30元,由被告夏兆武负担,被告夏克来、方广禹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 判 员 林日乾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