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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蓝格赛-华联电工器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MITCHELLDOWWILLIAM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赟,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川,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格赛-华联电工器材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格赛-华联电工器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蓝格赛-华联电工器材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格赛-华联电工器材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蓝格赛-华联电工器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立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占平史晨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